上海御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溧阳市江树废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与上海御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1民初4682号
原告:溧阳市江树废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714327986,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平陵东路**。
法定代表人:龙树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谦,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御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K0GHU4B,住,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河沿******(上海城桥经济开发区)/div>
法定代表人:朱金奎。
原告溧阳市江树废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御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溧阳市江树废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溧阳市江树废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经本院审查,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溧阳市江树废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溧阳市江树废金属回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任艳晓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吴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