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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鹫淼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君睿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81民初1032号 原告:四川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青城山镇。 法定代表人:杨某,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安康市岚皋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5年4月11日9:30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四川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