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3执213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中泰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祥云路1号2幢2单元22层2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822200902。
法定代表人: 王清文。
被执行人:北京祥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C座29层2910室, 统
一 社 会 信用 代 码 :9111010580173555XM。
法定代表人:姚辉。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2026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中泰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祥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2026号裁决确定的被执行人北京祥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的款项。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祥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祥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祥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宁群
审判员 刘兵
审判员 魏志斌
二〇二二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