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欣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省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锦顺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522民初1978号 申请保全人:安徽省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罗塘乡人民政府(老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55457212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合肥锦顺钢铁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1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BUQQ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安徽省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合肥锦顺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安徽省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合肥锦顺钢铁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中的存款250000元或查封被保全人合肥锦顺钢铁有限公司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保全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财产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安徽省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合肥锦顺钢铁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中的存款250000元。 二、查封被申请人合肥锦顺钢铁有限公司价值250000元房产(或车辆)。 三、查封担保人***提供担保的小型普通客车(皖E×××××)一辆。 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申请保全人安徽省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件:本裁定书所援引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