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北斗星广告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北斗星广告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与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0214执6808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北斗星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东流亭社区黑龙江中路与银河路交叉口北1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321474936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长岭镇红土沟村331号,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88********。 委托代理人:***,山东盈(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9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山宁村下涧口自然村16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405211994********。 申请执行人青岛北斗星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鲁0214诉前调确1411号民事裁定书、(2023)鲁0214民初76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4447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对外投资、保险、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受委托法院回函称:在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部门未查询到其登记信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未向本院申请悬赏公告执行,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有104447元及相应债务利息未履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鲁0214诉前调确1411号民事裁定书、(2023)鲁0214民初765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