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11执1153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英业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周口镇。
法定代表人:**兵。
委托代理人:***,申请人职员。
被执行人:广州星粤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从公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东英业达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星粤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11民初29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1月11日,广东英业达电子有限公司以广州星粤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0000元,执行费50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广州星粤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除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都永发路8号13座203、204房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19年2月22日轮候查封上述房产,并于2019年3月27日向处置法院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广州星粤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由于被执行人广州星粤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除上述财产之外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广州星粤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