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英业达电子有限公司

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1财保313号 申请人:广东英业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周田镇新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深圳市恒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田寮社区光明***西区七号侨德科技园厂房A栋七楼702。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东英业达电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恒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广东英业达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恒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5429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申请人广东英业达电子有限公司提供175429元现金担保,承诺如因申请人广东英业达电子有限公司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深圳市恒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遭受损失,保证向被申请人深圳市恒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175429元的限额内赔偿。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东英业达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恒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542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