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1民初6650号
原告:广东英业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化县周田镇新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创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深海路17号瀚天科技城A区7号楼三楼三单元及四楼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原告广东英业达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创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立案后本院已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并明确告知其应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进行交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英业达电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诉讼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