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1民初31961号
原告:广东英业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周田镇新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职工。
被告:深圳市恒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田寮社区光明***西区七号侨德科技园厂房A栋七楼70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英业达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恒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原告广东英业达电子有限公司申请,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2019)粤0111财保313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告深圳市恒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542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现原告广东英业达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恒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并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深圳市恒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5429元或等值财产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英业达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深圳市恒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5429元的冻结或对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