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03民初9161号
原告:儋州阳光盛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白马井镇滨海新区中二横路与滨海大道交汇处泰隆酒店二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海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南黎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公园北路2号明星大厦401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儋州阳光盛景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黎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儋州阳光盛景置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当事人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儋州阳光盛景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