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锦泽腾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锦泽腾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力天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425民初451号
 
原告:陕西锦泽腾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礼泉县,法定代表人张权,任该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2MA6XNAYL92。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男,1968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礼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中建力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法定代表人林从金,任该公司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66175365T。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晨飞,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锦泽腾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力天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锦泽腾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建力天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审理中,原告陕西锦泽腾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锦泽腾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建力天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锦泽腾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建力天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173元,减半收取计4586.5元,由原告陕西锦泽腾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裴    静
审  判  员      袁    华        
人民陪审员      符 同 儒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锋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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