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渝0105民初24573号
原告:重庆双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双竹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47464743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达(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达(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三三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远林名苑B5幢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660869078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冠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二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9800953X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双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竹公司)与被告重庆三三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三三公司)、重庆冠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陆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双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三三三公司、冠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双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三三公司赔偿原告因错误申请财产保全致使原告遭受的损失465388.99元(以2160320.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从2021年1月20日计算至2022年6月21日);2.被告冠陆公司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双竹公司与被告三三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2018)渝0105民初4573号,二审(2020)渝01民终4423号],生效判决判令三三三公司支付双竹公司工程款2160320.3元及利息,利息以2160320.3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后双竹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三三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将执行款项转给了执行法院,但又立即另案以原告存在施工质量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2021)渝0105民初955号],并在该案中申请对双竹公司进行财产保全,此次保全由冠陆公司提供担保,法院最终冻结了双竹公司前案的可执行款项。三三三公司在(2021)渝0105民初955号案中的诉讼请求依据的是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而在(2018)渝0105民初4573号案中,法院就是依据双竹公司施工质量合格的基础上才判决三三三公司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的。因此三三三公司此次保全具有主观恶意,且(2021)渝0105民初955号案最终驳回了三三三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因此三三三公司的保全行为实属错误,该错误保全给我司造成了严重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三三公司辩称,我公司起诉和申请保全,系维护合法正当权益,有事实依据且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施工进度严重逾期,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且未完工即撤场,存在严重违约行为,违约事实已由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在(2018)渝0105民初4573号案件中,并未将我司因原告未完工、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纳入诉讼视野,我司另案起诉具有正当性、合法性。(2018)渝0105民初4573号案件二审改判后,我司一方面通过再审程序维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及时履行了二审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我司在(2021)渝0105民初955号中申请保全,主观上不存在任何过错,且我司的保全未给原告造成任何伤害,我司起诉的(2021)渝0105民初955号案是正当维权,法院虽然未支持,原因是我司为减少和避免重大损失,自行对工程进行了续建整改,导致不能通过评估鉴定准确量化损失,才出现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差异,并非起诉和保全有误。且判断保全错误的赔偿责任是侵权责任,应严格按照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评价,与是否败诉没有直接关联。综上,原告起诉所述事实有误,我司申请财产保全不存在任何过错,也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冠陆公司辩称,三三三公司起诉原告并保全原告的执行案款有合理的事实依据,且保全行为本身合理合法。我司提供担保物也是根据法律规定,向三三三公司进行担保,且我司提供的担保物价值足额,并没有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24日,双竹公司(承包人、乙方)与三三三公司(发包人、甲方)就企业港项目6#楼钢结构厂房签订《合同书》,约定由双竹公司实际施工该工程。2015年3月11日,涉案工程验收合格。2015年10月23日,涉案工程的监理单位重庆新鲁班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就涉案工程质量整改问题,向双竹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表示涉案工程存在以下问题需要整改:一、6#楼厂房防水工程天沟漏水;二、6#楼房外墙彩钢墙板制作安装不合格,大部分出现外墙彩钢板压缝铰边、缺损翘边、拱起,急需拆除更换外墙彩钢墙板;三、塑钢窗安装不合格,窗台下出现大部分漏雨水现象;四、外墙窗台彩钢折件安装成型不水平、不直、缺翘;五、外墙塑钢窗台封口防水胶嵌缝不严密、渗水;六、竣工验收资料不齐全;七、卸货平台顶上雨棚安装不合格,顶面瓦吹不见,多处瓦吹开及错位;八、墙面板固定窗下渗水;九、双竹公司项目部施工管理混乱。不可再继续拖延时间,工期已逾期的情况下要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质量早日达到全面验收标准。双竹公司收到了上述工作联系函。2018年3月1日,双竹公司向本院起诉三三三公司[案号(2018)渝0105民初4573号],要求判令三三三公司支付双竹公司拖欠的工程款2210320.3元以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8)渝0105民初第45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双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后,双竹公司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0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1民终44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三三三公司支付双竹公司工程款2160320.3元及利息(以2160320.3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2021年3月16日,三三三公司不服(2020)渝01民终4423号民事判决书,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后于2021年12月14日裁定驳回了三三三公司的再审申请。双竹公司就该案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21)渝0105执572号],三三三公司在该执行案件中向法院账户支付了执行款项2160320.3元。2021年1月6日,三三三公司向本院起诉双竹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以双竹公司逾期竣工以及施工质量不合格为由要求双竹公司赔偿损失240万元,在该案中,三三三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双竹公司名下价值24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冠陆公司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2021年1月20日,本院裁定准许了三三三公司的保全申请,并对双竹公司在(2021)渝0105执572号中的可执行款项进行了冻结。2022年3月14日,本院作出(2021)渝0105民初955号民事判决书,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三三三公司实际产生了整改费用或该费用已由三三三公司实际负担为由驳回了三三三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后双方均未对该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2022年5月9日,三三三公司向本院寄出解除保全申请书,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解除了对双竹公司的财产保全。
另查明,在(2018)渝0105民初第4573号双竹公司诉三三三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一、二审过程中,三三三公司均抗辩称双竹公司存在工程逾期未完工和施工质量存在问题的情况,因此不应支付工程款。二审过程中,双方均认可涉案工程的监理单位向双竹公司发出了整改通知,双方对于实际有无质量问题存在争议,三三三公司称其在双竹公司施工后另行组织施工整改,但未举示另行施工整改的证据。在二审庭审过程中,三三三公司称:“正是由于双竹公司逾期未完工和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三三三公司向建设单位承担了200多万的违约金和整改费用,就该项我方将另案向对方主张”,在法院询问“就损失赔偿被上诉方是否已经起诉”时,三三三公司回答称:“待本案判决后即将起诉”。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三三三公司虽在本案二审答辩称由于双竹公司逾期未完工和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三三三公司向建设单位承担了200多万的违约金和整改费用,但其并未就损失的实际发生和具体金额举证”。
上述事实,有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快递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保全申请人在申请保全时应尽到善良的注意义务,对于财产保全申请的提出应仔细审查保全的范围是否得当、保全的财产是否有误。本案中,三三三公司在(2021)渝0105民初955号案中申请财产保全,该案系三三三公司诉双竹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系三三三公司以双竹公司逾期竣工以及施工质量不合格为由要求双竹公司赔偿损失240万元,虽然三三三公司在(2018)渝0105民初4573号、(2020)渝01民终4423号案件中均提出过双竹公司逾期竣工以及施工质量不合格的抗辩,且在该案中法院未采纳其抗辩意见,但该案中未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且法院最终评述理由为“三三三公司并未就损失的实际发生和具体金额举证”,也即涉案工程的质量究竟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法院并未查明,且三三三公司在庭审中也多次表示将另案主张相应赔偿。因此三三三公司随后提出(2021)渝0105民初955号案要求双竹公司支付相应赔偿,并无不当,虽然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三三三公司的诉讼请求,但因涉案工程的监理公司曾发出过工程整改通知,三三三公司有合理理由相信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在前案并未对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作出认定的情况下,三三三公司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符合常理,不能对三三三公司加以过于严格的注意义务要求,且在(2021)渝0105民初955号案判决生效后,三三三公司及时地向法院提交了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因此对于双竹公司称三三三公司存在恶意保全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故对于双竹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重庆双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280.83元,由被告重庆双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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