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911民初3020号
原告: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镇某信息咨询中心,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镇。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衡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衡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祝阳镇祝阳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泰安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姜家园村8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安泰山德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赵某,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原告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镇某信息咨询中心与被告泰安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赵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镇某信息咨询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镇某信息咨询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