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民终34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南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斯某尔环保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西永微电子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汤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海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海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重庆市南川区城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不详。
原审被告:陈某,男,198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审被告:***,男,198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上诉人重庆市南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斯某尔环保砂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市南川区城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24)渝0106民初29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市南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重庆市南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南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132.25元,减半收取计3066.13元,由重庆市南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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