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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421民初840号 原告:***,女,1975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凤台县关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9年1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孟德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0年7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安徽星昊诚信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中山路城关综合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安徽星昊诚信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