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瑞欣工程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苏州瑞欣工程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06民催21号
申请人苏州瑞欣工程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青剑湖花园D区配套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江苏吴中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苏州瑞欣工程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瑞欣工程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在公示催告前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苏州瑞欣工程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700元,由申请人苏州瑞欣工程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