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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24民初3242号 原告:***,男,1976年4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人,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人,住四川省***。 被告:**,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告:四川顶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陵江镇解放路书院小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顶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范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