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振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安徽振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黄山益安居养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003执21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振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泾川镇桃花潭东路南侧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胡永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耿城镇政府东南侧太平小镇东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国胜,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振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当给付6417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皖1003执216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夏兴平

审判员  朱艳艳

审判员  王全意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