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执保513号
申请人:成都帝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新盛路469号1栋1层110号。
法定代表人:葛思远,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上海路899号。
法定代表人:胡红卫。
申请人成都帝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在94874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一份,在94874元范围内为此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帝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在94874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程为清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谭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