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1204民初807号
原告:广东顺德达嘉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古鉴村凤翔路45号凤翔商业广场3041之二(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4TWEUX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言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言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肇庆市蒸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南岸南兴四路锦纶街2号景峰家园T5幢首层3、5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MABYFBWW5G。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顺德达嘉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肇庆市蒸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顺德达嘉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顺德达嘉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8元,由原告广东顺德达嘉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