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1081民初4908号
原告:温岭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
法定代表人:朱某。
被告:台州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法定代表人:叶某。
原告温岭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日立案。原告温岭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台州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岭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台州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1元,由原告温岭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