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201民初5415号
原告:贵州吉瑞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发耳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MA6DKJJ87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贵州极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红枫湖镇建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OMA6DMERGO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吉瑞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极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吉瑞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吉瑞源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吉瑞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4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622元,由原告贵州吉瑞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