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3民终852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家家快捷宾馆实际经营者,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蚌埠市兴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东方。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蚌埠市蚌山区家家快捷宾馆,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经营者:**,男,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蚌埠市兴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蚌埠市蚌山区家家快捷宾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的(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自愿撤回上诉,系依法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许家才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