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兴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蚌埠市兴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皖0303行初30号
原告蚌埠市兴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13940158M。
法定代表人董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龙,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青,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300698960264U。
法定代表人林国立,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沈为顺,系该局法规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魏书,系该局工伤保险科副科长。
第三人赵月侠,女,196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兴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赵月侠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一案中,原告蚌埠市兴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市兴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蚌埠市兴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蚌埠市兴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寇学年
审 判 员  肖 蓉
人民陪审员  赵继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