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12民初1934号
原告:山东拓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大安镇石马村,组织机构代码913708823126581515。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西关大街6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浙江开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未来科技城海曙路1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拓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开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拓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拓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拓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98元,减半收取计1149元,由原告山东拓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