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开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拓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开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12民初1934号 原告:山东拓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大安镇石马村,组织机构代码913708823126581515。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西关大街6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浙江开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未来科技城海曙路1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拓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开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拓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拓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拓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98元,减半收取计1149元,由原告山东拓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