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921民初401号之一
原告:江苏联合创业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宝瓶湖街道环保大道101号1幢3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开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余杭塘路2961号2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联合创业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开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江苏联合创业环保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联合创业环保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联合创业环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64元,减半收取4132元,保全费2870元,合计7002元,由原告江苏联合创业环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