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开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开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民终16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1,女,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甲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乙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2。 原审被告:**2,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原审被告:**,女,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原审被告:**,男,198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上诉人**1因与被上诉人甲公司及原审被告乙公司、**2、**、**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23)浙0110民初8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原审法院于2023年12月11日向上诉人**1提送达了上诉费缴纳通知书,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8994元。逾期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1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1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