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民终16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1,女,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甲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乙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2。
原审被告:**2,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原审被告:**,女,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原审被告:**,男,198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上诉人**1因与被上诉人甲公司及原审被告乙公司、**2、**、**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23)浙0110民初8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原审法院于2023年12月11日向上诉人**1提送达了上诉费缴纳通知书,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8994元。逾期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1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1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