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23民初2922号之一
原告:湖南立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韶山南路828号恒盛世家城3号栋15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698597530T。
法定代表人:胡立新,总经理。
被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0号5层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609659C。
法定代表人:赵笠钧,董事长。
被告:浙江开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余杭塘路2961号2幢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73960022C。
法定代表人:包进锋,董事长。
被告:安徽中济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969号圣大商业广场A1区1-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3084502D。
法定代表人:刘玉明,执行董事。
被告: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牛屯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0502925XB。
法定代表人:何祥炎,董事长。
原告湖南立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开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中济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湖南立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合法的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立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被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晓军
人民陪审员 陈爱月
人民陪审员 芮明洲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彭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