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4787号
原告:上海东新密封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上盘镇北洋工业园区十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MA28G5RN9X。
法定代表人:郑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月,浙江双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开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余杭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73960022C。
法定代表人:包进锋。
被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信用代码:91110108101609659C。
法定代表人:赵笠钧。
被告:安徽中济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圣大商业广场****代码:91340100783084502D。
法定代表人:刘玉明。
被告: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经,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牛屯河路050070502925XB。
法定代表人:何祥炎。
被告:嘉善博格曼密封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罗,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罗星街道环西南路**04217044168486。
法定代表人:王柏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东新密封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诉被告浙江开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中济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嘉善博格曼密封件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东新密封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东新密封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东新密封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上海东新密封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其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高 雅
书 记 员 徐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