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02民初5487号之一
原告:浙江新国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袍江越东路以西3幢101。
法定代表人:孔国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凌,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开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11号2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包进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坚,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新国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开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新国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721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傅莹莹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寿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