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伟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方大新材料(江西)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伟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大荣幕墙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191民初1913号 申请人:方大新材料(江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道××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4852611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董事。 被申请人:东莞市伟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埔心碧水云天地铺G区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66598405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广东大荣幕墙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泉塘社区经八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07729938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申请人方大新材料(江西)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请求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大荣幕墙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东莞市伟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申请人方大新材料(江西)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道××号(幕墙车间)的房屋(洪房权证高字1×**)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方大新材料(江西)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大荣幕墙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东莞市伟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方大新材料(江西)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道××号(幕墙车间)的房房屋(洪房权证高字1×**)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2170元,由申请人方大新材料(江西)有限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