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191民初191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方大新材料(江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道××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4852611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启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启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莞市伟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埔心碧水云天地铺G区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66598405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广东大荣幕墙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泉塘社区经八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07729938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方大新材料(江西)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伟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大荣幕墙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2021)赣0191民初19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大荣幕墙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东莞市伟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方大新材料(江西)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道××号(幕墙车间)的房屋(洪房权证高字1×**)。2021年8月26日,申请人方大新材料(江西)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一致为由向法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解除保全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大荣幕墙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东莞市伟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3万元的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申请人方大新材料(江西)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道××号(幕墙车间)的房房屋(洪房权证高字1×**)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