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191民初1913号之一
原告:方大新材料(江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高新大道1189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4852611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启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启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伟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埔心碧水云天地铺G区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66598405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广东大荣幕墙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泉塘社区经八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07729938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方大新材料(江西)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伟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大荣幕墙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方大新材料(江西)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方大新材料(江西)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大新材料(江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86元,减半收取计3143元,财产保全费2170元,共计5313元,由原告方大新材料(江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