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山东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宁阳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21民初1225号
原告:山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四里村街道八一银座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王涛,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省宁阳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阳县八仙桥街道七贤路1337号。
法定代表人:郭景民,经理。
原告山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宁阳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山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12元,由山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丛广一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佩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