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21民初4349号
原告:山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4667号4楼。
法定代表人:王涛,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省宁阳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八仙桥街道七贤路1337号。
法定代表人:郭景民,经理。
原告山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宁阳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曹 唯
书 记 员 宁鑫晶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21民初4349号
原告:山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4667号4楼。
法定代表人:王涛,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省宁阳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八仙桥街道七贤路1337号。
法定代表人:郭景民,经理。
原告山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宁阳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曹 唯
书 记 员 宁鑫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