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34232号
原告:北京中城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48号208号楼4层C座4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瑞策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雅成一里19号楼地上一层消防控制室夹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中城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瑞策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中城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中城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