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佰佳电线电缆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佰佳电线电缆实业有限公司、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粤行申12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佰佳电线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麻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湾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广州市教育路**号。 法定代表人:***,厅长。 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92年5月23日出生,住湛江市。 再审申请人广东佰佳电线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佳公司)因诉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湛江市人社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广东省人社厅)工伤认定及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不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8行终10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佰佳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该判决认定湛江市人社局作出的湛人社工伤认字〔2015〕24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涉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并未反映***所遭受的工伤在哪。湛江市人社局关于伤情的陈述,也都是***本人和接诊医生转述***言语的传来证据,没有任何关于外伤的记载。二、广东中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是超越鉴定范围的违法行为,因此,湛江市人社局以此作为工伤认定的主要证据,其所作出的工伤认定也是错误的。综上请求:一、依法撤销原二审判决,对本案再审;二、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撤销湛江市人社局作出的涉案《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广东省人社厅作出的粤人社行复〔2015〕17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涉案《复议决定书》)。 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根据佰佳公司申请再审提交的材料反映,本案中,***系再审申请人佰佳公司的员工,2015年5月28日,***的母亲***代***向湛江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请求确认***在工作期间被电缆打伤左眼所导致的伤害为工伤。湛江市人社局受理涉案工伤认定申请后,向再审申请人佰佳公司发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调查取证,向***、***、佰佳公司的员工以及参与治疗***眼疾的医生等调查核实,并根据医院病历资料、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材料,于同年9月9日作出涉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在2015年3月26日上午上班期间所受伤害为工伤。佰佳公司不服向广东省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广东省人社厅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涉案《复议决定书》,维持涉案《认定工伤决定书》。佰佳公司仍然不服遂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涉案《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复议决定书》。原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的医院病历资料、湛江市人社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反映,涉案《认定工伤决定书》中关于***在绕放电缆过程中左眼部不慎被电缆碰撞到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佰佳公司虽提供了广正司鉴所〔2015〕临鉴字第074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但该鉴定意见并没有排除***的外来损伤与左眼裂孔源性视网膜脱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结合参与***眼疾治疗的***、***医生等证人意见,***左眼因受到外来伤害与其“左眼裂孔源性视网膜脱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可能性,在佰佳公司提供的证据并未能证明***的“左眼裂孔源性视网膜脱离”不是工伤的情况下,湛江市人社局综合全案证据作出***所受伤害为工伤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广东省人社厅作出涉案《复议决定书》维持涉案《认定工伤决定》正确。原二审法院据此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驳回佰佳公司的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并无不当。对佰佳公司提出的原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的申请再审主张,因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纳。对佰佳公司提出的广东中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超越鉴定范围,湛江市人社局以此作为工伤认定的主要证据错误的申请再审主张,因原二审法院以该《司法鉴定意见书》未送达给佰佳公司违反公平原则为由,认定被申请人湛江市人社局和广东省人社厅采信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认定工伤的证据使用不当,并在审理过程中未予采信该证据,因此,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并未影响涉案《认定工伤决定》的合法性,对佰佳公司提出的该再审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佰佳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佰佳电线电缆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