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802民初2461号
原告广东佰佳电线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明月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92年5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团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佰佳电线电缆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获批准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佰佳电线电缆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