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8民特44号
申请人:广东佰佳电线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明月路28号。
法定��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9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
申请人广东佰佳电线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佳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佰佳公司称:一、撤销湛江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湛劳人仲案字(2016)6号之一”《仲裁裁决书》;二、诉讼费由***负担。事实及理由:湛劳人仲案字(2016)6号之一对事实认定不清,***称“2016年3月26日上午,***在工作中左眼被电缆打伤,此次工伤事故导致***视网膜脱离”与客观事实不符。***左眼裂孔源性视网膜脱离不是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引起的,而是其眼部因患有高度近视十多年眼部自身××变引起的。***大部分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15条的规定,***请求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已超过仲裁申请时效;***在湛江中心人民医院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1400元。***住院期间,医院已经提供了护理服务,而且没有医嘱证明需要留人护理,***要求护理费缺乏依据。佰佳公司于2015年4月底与***解除了劳动关系,***在仲裁申请书中也自认了该事实,且***提交的初次鉴定结论书,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未在最长的90天鉴定期内做出鉴定,程序违法,不具证明力。因此,其要求佰佳公司支付2015年12月7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无理。仲裁裁决的每一项,其中有一项的数额已经超过了湛江市一年最低工资总和,所以裁决是违法的。《劳动合同���解释(三)》第十三条适用追索劳动报酬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适用第十三条超过一年最低工资标准就是非终局,如果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属于这几项,应该适用第十四条,也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本案应该是非终局而不是终局。
***书面称:1、佰佳公司诉请无事实依据,其理由是:①***与佰佳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符合工伤认定的要素,依法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②仲裁委作出的湛劳人仲案字(2016)6号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程序合法。***因工受伤待治疗终结后,依法申请劳动仲裁,首先申请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仲裁委依照法定程序,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其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是公正的裁决。2、佰佳公司诉请无法律依据,其理由是:①��佳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佰佳公司为此提起诉讼明显违背法律规定。②即使佰佳公司未超过法定期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法律规定,其提起诉讼的管辖权应属一审人民法院即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而其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程序违法。③***在湛劳人仲案字[2016]6号仲裁裁决生效后,依法向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而佰佳公司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湛劳人仲案字[2016]6号仲裁裁决,其诉请无法律依据,且程序不合法。综上,请依法驳回佰佳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查查明:2018年7月20日,湛江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湛劳人仲案字(2016)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佰佳公司支付***一性伤残补助金16671.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助金9526.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381.6元;二、佰佳公司支付***住院期间护理费800元,伙食补助费1568元;三、佰佳公司支付***2015年3月26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2819.57元;四、佰佳公司支付***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144.74元;五、佰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144.74元;上述款项须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支付完毕。六、驳回***其他仲裁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的规定,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湛江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湛劳人仲案字(2016)6号仲裁裁决是否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用人单位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审查,只限于程序审查,也就是说用人单位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必须是该仲裁裁决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才能予以撤销。结合本案,佰佳公司并未提供湛江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上述裁决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的规定,2016年湛江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210元/月,上述仲裁裁决中的单项支付金额均没有超过湛江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的金额,并且仲裁裁决第一项确定的内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事项,其没有数额限制。故湛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本案作为终局裁决并无不当,应予支持。
综上,湛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湛劳人仲案字(2016)6号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正确,佰佳公司请求撤销该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广东佰佳电线电缆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湛江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湛劳人仲案字(2016)6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广东佰佳电线电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