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藏0202执968号
申请执行人:日喀则市荣华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日喀则市桑珠孜区。
法定代表人:**发,董事长。
被告:日喀则市乐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喀则市桑珠孜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日喀则市荣华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日喀则市乐港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藏0202民初35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日喀则市荣华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喀则市乐港实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藏0202民初351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尼玛江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