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27民初565号
原告:晋中市正元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红星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晋中市正元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晋中市正元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晋中市正元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中市正元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98元,减半收取1399元,由原告晋中市正元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