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执104号
申请执行人:晋中市正元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山西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晋中市祁县大运路北侧会善村段/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晋中市正元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晋中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字第3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42416.78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账户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利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