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执1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晋中市正元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21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山西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祁县大运路北侧会善村段。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0年6月25日生,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9年11月17日生,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晋中市正元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晋中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字第3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行银行存款510000元,双方于2021年4月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晋中市正元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行账号为1400××××9310-1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辛变花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