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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西宁天马山物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某某,青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乌兰县鹏程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青0105执1521号 西宁天马山物贸有限公司;***,***,青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乌兰县鹏程酒店有限公司: 西宁天马山物贸有限公司与***、***、青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乌兰县鹏程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85887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执行到位600000元,剩余258870申请人自愿放弃。该款由被执行人***直接转付给申请执行人西宁天马山物贸有限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五条,西宁天马山物贸有限公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青0105民初4710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