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瑞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博瑞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蓝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财保79号 申请人:博瑞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紫东路1号紫东国际创意园A6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蓝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长芦街道赵桥河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博瑞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蓝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8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博瑞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提供担保。2019年5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2019)中国贸仲京字第053051号DSC20190725号服务合同争议案财产保全事宜、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博瑞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纠纷的顺利解决及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京蓝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800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博瑞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