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瑞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博瑞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蓝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服务合同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1执70号 申请执行人:博瑞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南京蓝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 博瑞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蓝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服务合同争议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62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博瑞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南京蓝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620号裁决由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徐***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