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瑞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博瑞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蓝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服务合同争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111执821号 申请执行人:博瑞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蓝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博瑞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蓝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服务合同争议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62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3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1月8日作出(2020)苏0116破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中国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对南京蓝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1执942号案件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