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瑞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西中岛水务有限公司与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92民初217号
原告:大连西中岛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交流岛街道向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40890656784。
法定代表人:王新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天岳,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102201610513208。
被告: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中山东路1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200959M。
法定代表人:章锡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锋,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304199610421900。
第三人:博瑞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化学工业园区方水路168号-155,实际经营地南京市栖霞区紫东路1号紫东国际创意园A6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904342405。
法定代表人:严月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燚,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0510576984。
原告大连西中岛水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博瑞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为:确认原告解除原、被告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另本案被告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本案原告大连西中岛水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1)辽0292民初310号。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之一为:判决解除原、被告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2021)辽0292民初310号案中的抗辩意见,应当合并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辽0292民初310号案件审理。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正强
人民陪审员  刘家奇
人民陪审员  曲圣强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真
书记员刘晓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