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629民初1214号之二
原告:***,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住威信县。
原告:李垚,男,199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原告***。
被告:云南八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方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西路808号附一号30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BWL690。
法定代表人:吴乾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毅、林遥遥,云南滇东北(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余佑川,系公司行政部经理,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八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关分公司(以下简称八方公司大关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翠华镇南片新区3栋2单元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4MA6PK7UBX1。
负责人:***。
被告:***,女,198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住昆明市呈贡区。
被告:魏显富,男,196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住威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纯友,系魏显富、***表弟,系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特别授权。
原告***、李垚与被告八方公司、八方公司大关分公司、魏显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李垚于2022年9月7日以与被告八方公司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垚撤诉。
案件受理费69,970元,减半收取34,958元,由原告***、李垚负担。
审 判 长 邓尚良
人民陪审员 陶 琼
人民陪审员 黄 燕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 助理 陈 昆
书 记 员 肖宇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