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0执27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志诚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扬州中天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志诚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中天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扬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扬仲裁字第51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主要财产均位于邗江辖区,为便于案件的执行,提高案件执行效率,本案由邗江区人民法院执行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江苏志诚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扬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扬仲裁字第510号裁决一案,由邗江区人民法院执行。
邗江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戴涛
审判员阮骏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秦天